博鱼体育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6期总第72期)

  新闻资讯     |      2023-07-15 08:25

  博鱼体育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6期,总第72期)。具体信息如下: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6期,总第72期)

  该单位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BSFC2300079-2a),检验项目:噻虫胺;检验结果:0.13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5);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

  该单位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0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涉事商品的进货单、进货商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当事人提供了涉事商品的进货单、进货商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该单位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4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炒原味瓜子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

  2022年6月13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No:食安2022-05-3921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受我局委托于2022年5月18日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8号海安路街市24A铺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廖卫康海鲜档销售的九节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用农产品九节虾。 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5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应对当事人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食品销售数量不多,货值金额不高,涉案食品全部被检测机构购买未流向社会。考虑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10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开刀鲩鱼肉”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开刀鲩鱼肉”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01XS2210SCP186、01XS2210SCP186F)。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元。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10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花茄子”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花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01XS2210SCP161)。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10月19日,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黄皮椒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的油麦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皮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 01XS2210SC065、01XS2210SC066)。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元。

  呋喃唑酮代谢物,μg/kg;土霉素,μg/kg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μg/kg

  经核查,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黄义奇海鲜档销售的“罗氏虾”于2022年10月21日从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B42之11档(欧仕铭)购进。因涉事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B42之11档(欧仕铭)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荔湾区局处理。

  经核查,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明杰水果档销售的“蜜桔”于2022年10月20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蓬勃果行购进。因涉事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338号之三自编B座三马路20档(自主申报)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白云区局处理。

  经查,这批涉案土鸡蛋是2022年10月21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粮油蛋品批发市场购进,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博鱼体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依法免予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NO:01XS2210XD013; 01XS2210XD013F现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产品供应商资料备查。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这批涉案土鸡蛋是2022年10月21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粮油蛋品批发市场购进,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依法免予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1、停止对此供货商的进货2博鱼体育、对于以后所销售的产品加强索票索证3、所有商品需保证有对应检测报告后才可上架销售4、加强对农产品相关单品的检测重视食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1、停止对此供货商的进货2、对于以后所销售的产品加强索票索证3、所有商品需保证有对应检测报告后才可上架销售4、加强对农产品相关单品的检测重视食品安全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潮康鱼档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编号为:NO:食监2022-11-1323的检验检测报告后,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相关规定积极整改,做出如下整改:1.停止对此供货商的进货2.对于以后所销售的产品加强索票索证3.所有商品需保证有对应检测报告后才可上架销售4.加强对农产品相关单品的检测重视食品安全

  2022年06月05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二屋C房的广州市天河龙洞富润百货店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了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如意牛椰子汁饮料”。2022年6月28日我局将编号为NO:GTJ(2022)GD0676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报告显示蛋白质不Q/KXDD 0004S-2019 《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如意牛椰子汁饮料”。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022年06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11日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富润百货店现场销售的“广东鸡仔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022年7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广东鸡仔饼”(酥性饼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元。

  2022年5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刘伟(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柯木塱农贸市场230号)生产经营的“拉面”(制作日期:2022年5月28日,规格:散装称重)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检测报告No.食安2022-05-6442)。经初步审查博鱼体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申请予以立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拉面”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拉面”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5000元罚款。综合以上两项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拉面中检测出“脱氢乙酸”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不了解、或是为了延长保质期而超范围使用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