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体育广州皮具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

  新闻资讯     |      2023-07-22 21:49

  博鱼体育202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43号)。

博鱼体育广州皮具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图1)

  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至8月(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期间,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申报出口并办理免抵退税,涉及出口报关单9单,涉及货物销售金额合计584022.50美元,折合人民币3778273.17元,可退税额合计566740.99元。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2018年已全部申请退税,并收到全部应退税款。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货物信息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的行为,定性骗税,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骗取出口退税款对应的出口销售货物业务,应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决定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事实暂不作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属于数额巨大,属于单位犯罪的,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会面临罚金,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和罚金。

  但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骗取税款数额巨大博鱼体育,亦有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可能。例如,下面是一起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例:

  基本案情:许某某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提供帮助,申报退税税额合计6898193.5元,已退税5195451.52元,未退税1702741.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此外,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也搜索了骗取税款数额较大,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1.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1.3.简要案情:徐某某伙同他人,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435752.2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2.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思检公诉刑不诉〔2017〕1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合计发票金额2138203.14元,税额363494.52元,价税合计2501697.66元,共计申报应退税额342112.54元,至案发未退税金额342112.54元博鱼体育。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2.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3.3.简要案情:饶某某委托A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1.63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9.2966万元,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饶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综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